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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集安市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办事依据主要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规定》及《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等。具体公开履行职责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及时限如下:

  (一)旅行社审批工作
  1、办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等。
  2、办事条件:
  (1)申办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申办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2)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足够的营业用房;业务用车、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
  3、办事程序
  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申请设立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向通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再由通化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批。
申请报告书应包括:
  (1)申请设立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申报时间;
  (4)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申请设立旅行社所在地旅游局向通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再由通化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申请报告书应包括:
  (1)申请设立旅行社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
  (2)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3)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申报时间;
  (4)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作时限
  市旅游局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国内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省旅游局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省旅游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起,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二)星级饭店评定工作
  1、办事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2、办事(星评)条件
  (1)旅游涉外饭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现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并通过验收。
  (2)开业1年以上。
  (3)一星级、二星级饭店至少有2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至少有4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
  (4)旅游涉外饭店自愿提出申请。
  3、办事(评定)程序
  (1)申报星级的饭店填写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饭店和总经理名称(中英文)、企业性质、所有者、管理者、申请星级和《星级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与数据。
  (2)申请星级评定的饭店,在集饭店,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报到具有星级饭店行政审批权的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事时限
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饭店评星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通化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再由通化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送至省旅游局星评办公室,由星评办公室派出星评小组进行评定,作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对于评定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星级标牌和证书。如不能逾期评定应作出解释。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1、办事(评定)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2、办事(评定)条件
  (1)凡是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1年以上的旅游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主题公园、植物园、游乐园、文博院(馆)等均可申报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2)符合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法律、法规并通过验收。
  3、办事(评定)程序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审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
  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自检后向所在市旅游局申报,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通化市旅游局,在由通化市旅游局报到省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级、AAAA级旅游区(点)由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并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级和AA级旅游区(点),由省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4、办事时限
  市旅游局20个工作日内,报至通化市旅游局和省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公室,在接到市旅游局初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初评或评定。
  (四)导游员、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工作
  1、办事依据:主要依据国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及《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等。
  2、办事条件
  导游员:面向社会招考,凡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导游员资格考试。
  旅行社经理: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国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总经理)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办事程序
  (1)起草文件、下发通知;
  (2)报名、登记、资格审查(提交健康证明和派出所无违法行为证明);
  (3)组织实施命题考试、评卷、指导培训工作;
  (4)下发资格证书。
  4、办事时限
  导游员、旅行社经理考试工作按照国家旅游局工作安排,每年11月至下一年5月未办理完毕。
  (五)旅游投诉工作
  1、办事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等。
  2、办事条件
  (1)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和从业人员。
  (2)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3、办理程序
  (1)受理: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诉状或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2)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3)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4)作出处理决定;
  (5)对损害投诉者权益的旅游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
  4、办事时限
  为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投诉及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在15日内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旅游投诉电话:0435-6226006(集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六) 旅游意外保险工作
  1、办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和《吉林省旅游管理办法》等。
  2、办事(保险)条件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条件和范围: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遣返所需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标准是: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销售价格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类。
  3、办事(保险)程序
  (1)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2)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3)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4)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5)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旅游意外保险条款。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费;保险金额等。
  4、办事(保险)时限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做出约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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